商辦配函[2007]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發證機構將根據原許可證有效期換發許可證”。根據該規定,現將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換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系統功能列表中增加“換證打印”欄。該功能適用于2006申領而未報關的、有效期超過2007年3月31日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換證。
二、發證機構憑經營者遞交的以下材料辦理換證手續;
(一)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正本);
(二)加蓋經營者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更改申請表》。
三、換發的新證備注欄內應注明原許可證號和“換證”字樣。新證的有效期和原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