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下稱《細則》),該《細則》共有9章、120條,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細則》規定,要對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和生產設施進行備案,對石油生產設施進行發證檢驗,以充分體現作業者負責、第三方把關、政府監督的指導思想。
《細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國家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氣,下同)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對全國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海油安辦駐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分部分別負責各集團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該《細則》出臺前,我國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主要依據1986年公布的《海洋石油作業安全法規匯編》。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是國家《行政許可法》的出臺,《海洋石油作業安全法規匯編》中的很多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海洋石油作業的安全管理需要,有些地方也與《行政許可法》沖突。為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2006年起組織專家開展《細則》的制訂工作。其中,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作為該項工作的主要參與者,先后派出100多位專家參與其中,為《細則》的制訂作出了突出貢獻。
據參與該《細則》制訂工作的總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副總經理馮景信介紹,《細則》執法文書更為規范,更具可操作性,更能適應海上生產現場需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將召開專題會議,對《細則》中的相關條文進行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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