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鼓勵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將對全部利用電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產水泥項目的規模和工藝放寬限制。
國家發改委10月6日在其官網發布《關于鼓勵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08]981號)。
《通知》指出,為鼓勵電石渣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國家將對全部利用電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產水泥項目的規模和工藝放寬限制。
一、現有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規模,不受產業政策所定規模的限制,但須達到1,000噸/日及以上。同時鼓勵規模較小的電石法聚氯乙烯企業通過與周邊水泥企業或其他可消納電石渣的企業合作,使電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電石渣生產水泥等電石渣綜合利用裝置,其電石渣生產水泥裝置單套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日及以上。
三、現有電石渣水泥生產線可以采用濕磨干燒生產工藝進行改造,新建電石渣水泥生產線裝置必須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
四、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的企業,經國家循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